尽管捡钱分肥的诈骗伎俩老套,但很多群众还是因贪图小便宜而上当受骗,被告人雷某某正是利用这一心理重施“捡钱、分肥”的伎俩骗取群众财物。2014年10月20日,洛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3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雷某某伙同周某某(已判决)、雷某(已判决)在洛宁县中医院,以假装捡到一个内装有人民币的手巾包为诱饵,骗取在中医院看护病人的洛宁县长水乡孟峪村村民王某某3000元现金,后三人赃款分肥。
2012年1月12日,被告人雷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决),在洛宁县西花坛穆斯林街口,以假装捡到一个内装有人民币的方便面袋为诱饵,骗取路过此地的洛宁县陈吴乡金山庙村村民王某6500元现金,后张某某、雷某某将得来的赃款分肥。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够主动将所骗脏款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根据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