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省各级法院要在立案大厅或机关门口设立导诉台或引导员,对来访来诉群众进行引导,提供咨询,方便群众诉讼。
二、省法院院长或副院长开展预约接访或带案下访全年不少于12次;各中级法院院长或副院长接待群众来访全年不少于24次;各基层法院每周至少确定1天为院长接待日,由院长或副院长接待当事人,方便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
三、继续开展“大接访“活动,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每年要开展1-2次集中接访活动,省法院适时开展带案下访活动。
四、各基层法院在双休日、节假日设立“假日法庭”,方便工作日较忙的当事人进行诉讼。
五、开展“调解年”活动,加大调解力度,加强诉讼调解和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对接,构建调解网络,全省法院刑事自诉案件调解率平均达到60%以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平均达到40%以上,民事案件调解率平均达到40%以上。
六、推广马锡五审判方式,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全省法院刑事自诉一审案件巡回审判率达到35%以上,民事一审案件巡回审判率达到25%以上,行政一审案件巡回审判率达到25%以上。
七、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确保2007年12月31日前受理的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基本执结。
八、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案件等依法不宜公开的裁判文书外,2009年年底前全省法院裁判文书全部上级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
九、各级法院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对被告人无力赔偿、经济特别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进行救助。
十、全省各级法院要聘请廉政监督员,经常邀请他们视察法院工作,旁听案件庭审,参加座谈,听取他们对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