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洛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日18是许,因自家的孩子张某拿本村村民段某家旧房子下水管一事,被告人宋某在自家的烟楼旁与段某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宋某随手拾起地上的砖块将段某耳部砸伤。经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技术科鉴定段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宋某家属与被害人段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段某经济损失16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因口舌之争掂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案件的起因是琐事引发的民间纠纷,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