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如期按质按量完成,村委会拖付工程款遭诉。10月17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李杰工程款计人民币18926元。
2009年,原告李杰与被告僧固乡李僧固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村内水泥路和排水沟,约定工程款共计68926元。工程竣工后,因被告没有钱一直拖欠,中间被告分2次共给付原告款50000元,下欠款18926元至今未还。事后,李杰多次向该村委会催收,被告至今拒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原告方已经对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完毕,且税票已经开具。工程总款为68926元,已经支付50000元,故被告应支付下余工程款1892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