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新类型案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案情事实:2012年9月份,被告人郭某某清包了鹤山区中山花苑小区建筑工程,施工中,杜某某并未严格按约定支付工人工资,截止6月份,尚欠工人工资共计40万多元,期间建设单位拨付给郭某某用于支付工人工资40万元,被郭某某挪作他用。政府有关部门向郭某某发出整改通知,责令郭某某限期支付工人工资,但是杜某某在指定的日期内仍未支付,引起工人上访,公安机关介入后,郭某某及家人凑资40万元,发放了工人工资。鹤山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查明了上述事实,认为杜某某的行为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给予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杜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已将所欠工资全部发放,依照刑法有关的规定,从轻对被告人处罚,判决被告人处罚金10000元。
【评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刑法修订后,新增的罪名。《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作出相应的规定,对该罪名的成立明确了法律界定,其中规定的具有的情形之一,解释第二条(一)规定: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拟债务、虚构破产、虚拟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数额方面的规定,解释第三条规定:达到数额较大(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依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就本案来讲,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的要件,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的处理,《刑法》第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构成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判处被告人郭某某单处罚金10000元是适当的。
【法官提醒】
拖欠工人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在过去经济生活中是屡见不鲜的,尽管理由和形式五花八门、多种多样,但归结到一点就不付劳动报酬,说穿了就是剥削劳动者的劳动,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走势,这些严重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严重威胁的民生问题,增加了不安定因素。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加大了对民生问题的保护力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便应运而生了,这意味着这个问题已上升到刑法高度,再不可以等闲视之,否则就要受到刑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