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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转租引争议 合同解除得维权

  发布时间:2014-10-21 08:59:33


    责任转租(即未经所有权人同意的转租)是租赁合同纠纷发生的一大原因,生活中,承租人往往因忽略考究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权人而使自身权益遭受损害。近日,叶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13年6月30日,被告胡某向原告刘某整体转让“黄山快捷宾馆”承租权,其中门面房2间,二楼、三楼供16间。双方在没有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情况下,约定:甲方(胡某某)将黄山快捷宾馆交给乙方(刘某某),乙方支付甲方转让费13万元整,原告在如数向胡某某付清了约定的16万元人民币后开始经营。后第三人王某某以没有收到其房屋租金为由于2013年11月25日将其二、三层8间客房实施封堵。第三人王某某没有收到2014年度租金。原告因承租权受阻诉至本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转租、转让房屋承租权,应经出租人同意。因转租人不能使次承租人取得租赁物使用收益的的,受让人有权向转让人主张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2013年6月30日所签订的“转让协议书”自2013年12月6日(被告胡某某收到诉状之日)解除,并判决被告胡某某返还原告刘某某转让费130000元;返还原告刘某某房物租赁费30000元,被告胡某支付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房屋交付给被告胡某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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