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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分子发展下线致人死亡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4-10-21 08:54:22


    传销分子秦某某因受害人未能交纳传销产品费,而与龙某商议教训受害人,致受害人死亡。近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龙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2013年12月5日,被告人秦某某为发展其在传销组织中的下线,通过QQ聊天,以介绍工作为由将被害人贺某某诱骗至灵宝市新华广场邮电局附近平房的传销窝点内,被告人秦某某与被告人龙某负责对贺某某的日常看管。2013年12月15日上午,因贺某某未能交纳加入传销组织“所需费用”(即所谓的传销产品费),被告人秦某某心生不满,遂与被告人龙某商议“收拾”贺某某,在该传销窝点内秦某某、龙某先后并轮流多次用腿绊手推的方法反复用力将贺某某绊(推)倒在地,导致贺某某出现小便失禁、喘气等症状。后秦某某与传销组织人员马某、马某某一起用三轮车将贺某某送往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贺某某在抢救前已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秦某某提出犯意,龙某表示同意且积极参与,不区分主从犯,在量刑时应根据二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及罪责刑相一致的刑法原则予以处罚。被告人龙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二被告人亲属均能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物质损失共计50000元,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二被告人均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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