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朱女士一直不愿意提起曾经那段让她痛不欲生的婚姻生活,更不愿意见到这段痛苦记忆的始作俑者、她的前夫马某,可如今她不得不把马某告上法庭,去争取属于她的合法权益。
案情:2013年3月4日,马某为了达到快速离婚的目的,承诺补偿朱女士十万元钱,并立字为据写下离婚协议书,协议内容为:“男方与女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4月30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因男方过错,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三、财产处理:1、男方自愿一次性给女方人民币10万元作为补偿(自2013年3月4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支付完毕,如不支付乙方可以提起诉讼。)……”朱女士与马某在该协议书中签字按指印,并于当日在许昌市魏都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协议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了其他义务,但马某一直未向原告朱某支付100000元补偿费,无奈之下朱女士走起了法律途径,将马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根据办案案情及各方意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法官说法: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支付女方补偿金的条款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被上诉人就补偿金的支付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其作为协议相对方应承担约定义务。遂判决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某补偿费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