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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赚外财” 东窗事发“空手归

  发布时间:2014-10-21 08:53:02


    王某不用自己的双手去发家致富,而是做着不劳而获的发财梦,携带电猫进行非法狩猎,结果东窗事发后悔来不及了。近日,洛宁县人民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狩猎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携带电猫到洛宁县小界乡苇山村师家岭组九疙瘩进行狩猎,未获任何猎物。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6月23日到洛宁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了非法狩猎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后,被告人并能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故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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