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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友返途致人伤 法院判决友补偿

  发布时间:2014-10-20 09:15:23


    送战友上班返途致人车损人伤,战友是否担责补偿?2014年8月14日洛宁县人民法院侵权合议庭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判处被告雷某补偿原告30000元,扣除被告已给付的5000元,应再给付25000元。

    2013年12月3日,原告石某、被告雷某开车同往战友程某家过事,事毕因被告雷某急于到单位值班,在其要求下,原告石某送雷某至单位。返途中,与案外人郭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郭某车损人伤。事发当时,被告雷某承认因运送他使原告雷某蒙受巨大损失,答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及损失,并先行给付5000元补偿款。该事故经洛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及洛宁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石某一次性赔付了郭某全部损失共计6020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适当予以补偿无果。一纸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洛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运送被告返回单位的行为予以肯定,且被告已受益。在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等损失,虽被告在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但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系运送被告返回途中发生,若被告不予适当补偿,则与民事行为的公序良俗原则相悖,故依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原告赔偿他人的数额与被告的承受能力等因素,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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