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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堆乱放惹事故 致人损害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4-10-20 09:10:58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秋收时节,道路两旁随处可见农民群众晾晒的玉米等农作物,宽阔的道路用于晾晒虽然方便,但却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如果因此而造成交通事故,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近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为在路旁乱堆乱放而引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3年12月30日18时13分许,家住漯河市召陵区的张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漯上路自西向东行驶时撞到道路南侧李某某堆放的沙土堆,造成张某损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张某系无证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李某某违法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令李某某对张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李某某不服判决,逐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交警部门依据事故照片、对证人询问笔录及张某本人陈述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之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主张“交通事故认定书无事实和根据,当天下午5点多就将沙子清理完毕,没有事故现场”的上诉理由,因其一、二审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支持。综上,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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