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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期间交代漏罪 认定自首从轻判处

  发布时间:2014-10-20 09:08:26


    在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结果被认定为自首获得轻判。10月16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雨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现年21岁的女青年张雨,家住登封市郊区。由于经济入不敷出,2014年5月20日晚,她来到登封市区孙某的租住处,撬锁入室,将孙某放在房间抽屉内的两块手表盗走。之后,张雨又到同一楼层康某租住的房间内实施盗窃时,被康某发现而未得逞。事后,公安机关对其行政拘留十日。期间,张雨主动交待了2013年1月至12月,自己先后在登封市区作案6起、盗得物品共计3160元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雨在行政拘留期间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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