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丈夫殴打妻子反被砍伤 离婚后男方索赔

  发布时间:2014-10-20 08:49:52


    夫妻二人因家务琐事生气,丈夫对妻子进行了殴打。心情郁闷的妻子就拿来砍柴刀将丈夫脖子砍伤。两人因此离婚后,女方在赔偿了男方损失并获得谅解后,日前,南召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据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程某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3月2日晚,被告人杨某回到南召县城关镇青南街一家属院自己租住的房屋内,因家庭琐事与其丈夫程某发生争执,程某殴打了杨某。 次日19时许,杨某回家后,看到程某与朋友杜某某在屋内聊天,为泄愤,杨某到厨房拎起砍柴刀朝程某头右侧后边砍了一刀,将程某脖子砍伤。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程某的伤情系轻伤。

    另查明:2010年12月6日,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1年4月26日,法院判决程某与杨某离婚。2014年7月16日,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程某达成赔偿协议,杨某赔偿程某医药费人民币1.5万元,被害人程某对杨某表示谅解,并不再追究杨某的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杨某在案发后能自愿悔罪,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方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对杨某居住的社区考查,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对被告人杨某使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合考虑杨某的犯罪动机、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