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军、马某芳、袁某、王某兴、王某锋等八个月到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从2012年5月7日到2013年9月10日,被告人刘某军分别伙同马某芳、袁某等人疯狂盗窃27起,价值人民币78901元,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起,价值人民币41622元,分得赃款人民币7890元;被告人马某芳参与盗窃3起,价值人民币9931元,其中与被告人王某兴、王某锋等人共同盗窃3件三级文物,分得赃款人民币400元;被告人袁某参与盗窃1起(4次),价值人民币3651元。在该犯罪团伙盗窃的物品中,除被告人马某芳与王某兴、王某锋共同盗窃的3件文物外,其余多为粮食、电动车、家电、牲畜,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
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马某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三件国家三级文物、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兴、王某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三件国家三级文物、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