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中小学校教师本来就很清贫,但在调动、晋级、竞岗辖区分校领导时,为了能够得到中心学校校长的认可,也不得不忍痛割爱拿出自己的辛苦钱以求得到关照。10月13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9年7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钱某在任某镇中心学校校长期间,利用负责全镇辖区内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在人事变动、职称评定等工作中,非法收受刘某等17名教职工贿赂共计48400元(含购物券2500元),并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所得贿赂款,被钱某用于个人家庭日常开支。其中,5人是为了能在辖区分校竞岗领导胜出;2人是为了在晋级职称时等到照顾;1人是为了能分到离家较近的学校;4人是为了在工作中能得到帮助和支持。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在任内乡县某镇中心学校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钱某在办案机关调查其贪污问题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在纪委调查期间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钱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其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