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委托代替他人缴纳税款,结果受托人杨明却将委托人郑洁交予自己的税款占为己有。委托人郑洁得知后将杨明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该笔款项及同期银行利息。10月9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杨明向原告郑洁返还该笔款项。
原告郑洁在亿达利建材有限公司承包厂区内公租房项目工程。原告郑洁曾于2013年11月22日汇款90000元委托被告杨明交纳该项目工程的外经税和建筑税。因被告未交纳也未退还原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杨明偿还欠款90000元及从汇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率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作为委托人,让被告杨明作为受托人处理交纳税务的相关事宜。因被告未处理受托事宜,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欠款予以支持。就原告要求的利息请求,因没有相应约定,故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由被告杨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洁返还现金90000元。(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