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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妻唱戏庆生 戏班子爽约赔偿

  发布时间:2014-10-20 08:21:36


    为了风风光光的庆祝六十六岁大寿,老两口决定出资请戏班子唱十场大戏慰劳四方乡邻,到了约定的开锣日期,却不见戏班子的身影,老两口无奈高价请别的戏班子救场,事后老两口一怒将戏班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因唱戏而产生的演出合同纠纷作出了终审判决。

    2011年,家住漯河市召陵区的老任夫妇为了庆祝六十六大寿,通过被告杨某签订了一份《漯河市某某豫剧团演出协议书》。双方对戏价,演出时间、场数及违约责任等作出了约定,其中戏价是21000元,违约责任约定赔偿经济损失或戏价的50%。农历3月9日晚上,依约定是首场唱戏演出时间,但是被告漯河市某某豫剧团并未如期而至,老任夫妇只得另外高价找了一个剧团进行演出。老任将杨某、漯河市某某豫剧团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的精神损失、名誉损失和其他损失。一审判决漯河市某某豫剧团支付给老任对违约金6300元,并退还押金600元,驳回老任的其他诉讼请求。二被告不服判决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合同约定,农历3月9日晚上应当进行首场演出。但漯河市某某豫剧团并未按约定进驻。漯河市某某豫剧团主张老任以更改时间为由不让演,是老任违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应认定是梨园戏社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原审酌定违约金按戏价的30%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维持,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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