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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物坠落惹纠纷 过错推定来担责

  发布时间:2014-10-14 08:23:19


    常言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天降灾祸”这种事情在生活中虽然不常见,但一旦碰上,还是会让人心生畏惧。尤其是被突如其来的高空物件“砸中”,身体受伤害不说,恐怕心理上也会留下一些阴影。近日,洛阳高新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件,有力维护了的合法权益。

    2012年11月的一天,宁某像往常一样正常行走在路上,当徒步行走至被告李某、张某家门前时,突然“天降横祸”,被被告房屋上坠落的石棉瓦砸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突如其来的灾祸给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与李某两家房屋相邻而建,张某房屋为临街一层,李某家为二层。2012年11月4日中午宁某在行至张某家门口时,被从李某家二楼屋顶上刮落的石棉瓦砸倒在地,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各项费用16万之多。

    2014年3月21日,受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区人民法院的委托,洛阳景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宁某的伤情为八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伤系因从被告李某家房屋上吹落的石棉瓦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作为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未证明自己对此无过错,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主张自己受伤地点是被告张某负责使用和管理的范围,被告张某应对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无任何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主张的各项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之规定,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宁某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58216.33元。

    该案值得关注的是,虽然“天降横祸”这种事情并不常见,但一旦发生,后果常常令人胆战心惊。作为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于自家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理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一旦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发生纠纷的,应根据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进行处理,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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