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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14年,哪知非亲生

  发布时间:2014-10-10 08:55:51


    抚养14年的儿子竟然非自己亲生!这个结果对原告郭某而言不啻当头一棒。虽然原告与被告李某已经协议离婚,但原告还是将被告诉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非亲生子改由被告抚养,被告返还原告14年来支出的抚养费7万元以及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8年6月登记结婚。1999年10月,被告生一子小钊。2013年5月,双方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小钊由原告抚养。2013年7月,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亲子鉴定报告书,鉴定意见为:原告非小钊亲生父亲。原、被告离婚后,小钊由原告郭某抚养至今。

    法院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抚养子女的费用应由父母承担。本案中,虽然原、被告的离婚协议书中虽约定小钊由原告抚养,但因被告隐瞒了小钊并非原告亲生的事实,致使原告将小钊当做自己的亲生子女,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抚养,故该约定是在原告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的意思表示。原告请求小钊由被告抚养,法院认为,原告非小钊生父,亦不具有其他亲缘关系,因此原告并无法定的抚养义务,而被告系其生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故原告该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14年抚养费问题,由于原告对小钊并无抚养义务,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十四年之久,承担了部分抚养费,被告作为小钊的生母,对小钊具有抚养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主张被告支付14年抚养费7万元,该请求亦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于对方的义务,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忠实于夫妻感情,并与他人生育一子,严重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而且这一事件也使原告遭受了巨大的非议和压力,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所造成的后果,原告主张的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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