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财产纠纷案。
原告秦某2012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孙某,并建立了恋爱关系。2013年9月,原告给予被告一定数量的彩礼后,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行了结婚典礼,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4年2月,被告向原告提出分手,回到自己娘家,并声称不愿再和原告一起生活。原告在不能结婚的情况下,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返还彩礼,被告不愿退还。为此,原告秦某起诉到驿城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彩礼53000元及相应的利息。
庭审中,原告当庭明确表示放弃对利息的请求。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原告秦某在与被告孙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后,按照农村习俗向被告支付彩礼款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双方虽举行了结婚典礼,但并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且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对于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关于返还彩礼的数额53000元,其中10000元原告声称为被告购买三金手饰及衣服,但被告否认收到过原告购买的手饰及衣服,且原告未提供出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认定;另外,原告给予被告2000元用于购买礼物的礼金,属于双方交往过程中礼节性的馈赠,且数额不大,可不予返还。鉴于原被告双方已共同生活近半年,法院酌定被告返还部分彩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秦某支付的彩礼款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