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中,注重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充分发挥适用非监禁刑的积极作用,预防和减少犯罪,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该院在对未成年人量刑时,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尚不成熟的特点,注重在教育、感化、挽救上下功夫,以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突出特点是2009年以来审理的20名未成年刑事被告人中有17人被判处缓刑,比率高达80%以上。
二是积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宗旨,全面理解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精神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把两者统一起来,在案件审理中体现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如在审理被告人钱某盗窃一案时,考虑到其系在校高三学生面临高考,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又是初犯,对其适用缓刑更有利于其成长,遂依法对其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达到了教育、挽救的目的。
三是积极实现对未成年人量刑规范化和科学化。严格按照最高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意见,紧密结合未成年刑事被告人自身特点,规范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量刑。
四是加强与社会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向党委人大汇报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情况,加强与团委、妇联等部门的沟通,争取社会各界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的理解和支持,以期共同做好被判处非监禁刑失足未成年人的管理、帮教工作。
(刑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