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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办理信用卡 恶意透支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0-08 16:25:40


    刷信用卡消费,目前对于普通老百姓特别是一些年轻人来说,已经成为一种时尚与趋势,然而刷卡过后,如果持卡人风险和诚信意识不足的话,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2014年春节将至,小陈切断一切与外界的联系方式,一个人悄悄躲在开封县某一洗浴中心已有半月之久,而他的家就在离洗浴中心一路之隔的幸福小区。

    听着窗外烟花炮竹噼里啪啦的响声,小陈想到了自己年幼的儿子,年迈的父母,离婚的前妻,悔恨的眼泪止不住流了下来。

    事情还得从三年前说起。2011年,小陈在开封县某乡政府某了一份临时工。有了工作,小陈蓦然间觉得自己身份倍增,为了在亲朋面前更有面子,出手阔绰,花钱如流水,渐渐地那点儿微薄的工资已经不能满足自己的日常消费。妻子也因小陈败光家里所有的积蓄而愤然提出离婚。

    离婚的打击并没有使小陈从所谓纸醉金迷的生活中清醒过来,相反,为了更为潇洒的活着,2012年2月份小陈冒用他人身份证,通过伪造手续办理了三张信用卡,连同自己本人的一张,四卡相互转存,以卡养卡。小陈当时的想法很简单,认为只要操作得当,及时还款,根本不会有问题,“以卡养卡”的小陈只是单纯地看到了一笔取之即来的现金流,却忽略了随之而来的循环利息以及因此而可能产生的滞纳金、罚息等。更重要的一点儿是他自己压根儿就没有还款能力又不懂得理性消费。久而久之,小陈用以上3张信用卡共透支人民币12万元;本人名义办理的一张信用卡,透支4万元。逾期后经银行多次催缴,小陈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截止2014年1月6 日,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177447.6元。2013年12月6日小陈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4年7月22日,开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判处被告人小陈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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