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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操作勿大意 事故责任担刑罚

  发布时间:2014-10-08 16:23:23


    小伙拿证后第一次工地操作起重机械作业,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两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后悔莫及,但已经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9月26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被告人吕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间,禁止从事起重机械作业。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9日7时许,被告人吕某驾驶豫Q*****号重型专项作业吊车在高兰331省道西平段高速路口西100米处进行植树施工时,没有按照起重机的安全操作规程将起重机的四个铁脚往四周伸展开,在松软地基处进行吊卸树作业,致使起重机侧翻,起重机吊臂将在一旁植树的吴某、吴某某砸死。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告人吕某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吕某主动自首。项目部已分别与吴某、吴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表示对吕某予以谅解。

    西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在操作重型专项作业吊车时,未按规范进行操作,致二人死亡,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发后主动自首,根据被告人吕孟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与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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