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能够快速办理驾驶证,致使22人上当受骗。9月29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诈骗案,被告人王红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非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现年28岁的被告人王红曾于2005年4月份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07年6月份因犯收购、销售赃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9年4月刑满释放。出狱2年后,其于2011年认识了杨丽娜,并开始与杨丽娜处对象,两人在日常交往中,被告人王红称自己可以从外地办理驾驶证,考试不过关也能让过关,取得了其女友杨丽娜的信任。2012年11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王红以虚构自己能快速办理驾驶证的事实,通过其女朋友杨丽娜骗取22名村民办理驾驶证费用共计113300元。被告人王红收到钱后没有为村民办理驾驶证,将该款全部用于自己赌博和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为他人办理驾驶证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113300元,属数额巨大,依照我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红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予以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说法: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