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保安员,本应正确履行保护安全职责,但如果持强凌弱伤害他人,则会触犯刑律。9月29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高柳安拘役四个月。
高柳安原系鲁山县的一位农民。2013年12月,他在接受保安公司培训后,被分配到登封一家煤矿任保安。2014年2月17日上午,高柳安根据煤矿领导的指示,来到本矿职工李某俩兄弟所居住的房屋内,要求二人搬离该房屋,不想遭到李某俩兄弟的拒绝。双方由此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恼羞成怒的高柳安竟先后使用木棍和锨头,将李某俩兄弟的左手和头部等部位打伤。后经鉴定,李某俩兄弟的伤情均构成轻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柳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在庭审过程中能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所造成的3000元经济损失已经赔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