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和发生的事情,很多人驾车遇到交通事故后,都会选择尽快处理,不耽误双方的时间和精力。但却有这样两位当事人,交通事故后又选择了争执和厮打,造成双方的损失,实属不该。9月16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事纠纷。
2011年11月28日16时许,在七蚁路遂平县张台乡路段,李某所驾驶的面包车与后方柯某乘坐的黑色轿车相撞,柯某与李某发生争执。后引起双方厮打,在厮打中李某受伤,于次日被送往遂平县中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李某有脑震荡、鼻骨骨折、牙齿缺损、多发软组织损伤等伤情,遂住院治疗。2011年12月26日,经驻马店嘉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遂平县公安局经调查对打架双方进行了治安处罚,李某医疗费用等损失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纠纷的起因系因李某驾驶车辆与柯某所乘坐的车辆相碰撞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交通事故属于意外事故,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李某与柯某应该相互谅解、理智处理这一意外事故纠纷,不应采取激化矛盾的方式进行解决。而李某与柯某却在发生事故后,相互争执进而发生厮打,均未采取理智方式化解纠纷,双方均存在过错,公安部门也对双方进行了治安处罚。因此,法院认为李某与柯某对案件应承担同等的过错责任,各承担纠纷责任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