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开展“调解年”活动,结合法庭工作实际,我院原店法庭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委托调解工作机制。
一是加大委托调解的案件类型。按照省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配合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委托调解的案件类型仅为十二类案件,其指导性很强,但实践中仍有一些不如人意之处。为了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凡是有可能通过委托进行调解的案件,将逐步纳入委托范围。
二是印制送达统一的“委托调解函”。为了打消当事人的疑虑,也使人民调解组织“师出有名”,保证依法进行调解工作。参照外地经验,印制了统一的“委托调解函”,连同原告的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送达受委托的人民调解组织。
三是规范委托事项。对人民调解组织接受调解后的工作期限、制作调解笔录和协议的内容形式都作了详细说明,以便在案件调解不成时及时转入诉讼程序。
四是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凡委托调解的案件逐一登记,逐月统计,每季度就委托事项办理情况、社会反映、存在问题等进行通报,更好地发挥民调的积极性。
(原店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