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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母亲上公堂 诉请赡养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09-25 10:52:55


    百善孝为先。羊羔尚跪乳,乌鸦能反哺,为人子女不尽赡养义务,不仅道德有缺,也违反法律。洛阳高新区的村民孙某因身患重大疾病多次住院治疗,在赡养问题上与其子女产生了纠纷。在村委会、公安部门多次协调无果的前提下,孙某将自己一双儿女列为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其尽赡养义务。2014年9月15日,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赡养纠纷案件,判令两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育有一双儿女,均已成年。原告系视力残疾人,且身患糖尿病肾衰竭高血压等重大疾病。2014年2月至2014年6月,原告共住院三次,除去报销,自费部分两万余元。原告第三次住院出院后,医院出具的治疗意见是:进行规律性血液透析,并辅以药物治疗。预计治疗费用每年约3万元。

    法院认为,成年子女赡养患病父母,系人伦天性,亦为子女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原告身患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且需定期吃药和透析,两被告既已成年,理应承担起各自为人子女的赡养责任。原告之子当庭表示可以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专家意见给出的原告定期透析和药物治疗的费用是每年3万元左右,据此标准,法院认为原告之子提出的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可以采纳。原告之女作为姐姐,理应接受弟弟提出的标准,与弟弟一起承担赡养义务。据此,本院酌定两被告每月各应当支付的赡养费为2000元。

    判后语:母亲借国家强制力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虽然赢得诉讼,但亲情已荡然无存,终究为人伦惨剧。希望本案两被告能体会母亲为讨活命钱诉至法院的无奈,在判决书的指引下多尽赡养义务,用真情换来亲情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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