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单方交通事故诉保险公司赔偿案,原告杨某因驾驶车辆处理路况处理不当,撞上土堆致使车损人伤,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共计5万元。被告因事故保险发生后过1个多月才向保险公司报案已过有效期限,不应进行赔偿。双方展开辩论,单方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赔偿有待法庭做出公正判决。
原告诉称:2014年4月20日,杨某驾驶货车行驶在安阳汤阴某公路,期间因处理路况不妥,致使货车撞上路边的土堆,造成杨某受伤,构成10级伤残,车辆受损的现实,并且车辆在投保的期限之内。
被告辩称:原告车辆出事故后没有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直至6月13日才报案,已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报案时间,本公司不应承担赔付责任。
原告辩论中称,当时杨某并不知道有这份保险,但在事故发生后已经电话通知保险推销员刘某,事故发生是现实情况,应当按保险合同规定予以赔偿。
经过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原、被告双方当庭没有达成调解意向,法庭将依法做出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