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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做生意为幌子 骗人钱财获徒刑

  发布时间:2014-09-23 16:07:17


    8月26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诈骗案,以合伙做生意为幌子骗人钱财的被告人李某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2013年5月份,李某以与魏某合伙做生意为名骗取魏某及其前妻吴某的信任,谎称能将其女儿安排在平煤外事部工作,骗取吴某5.5万元;以与林某合伙做茶叶生意为名骗取林某的信任,将林某所有的价值81000元的马自达轿车骗走,林某多次索要车辆,李某编造各种理由拒不归还。同年6月李某隐瞒真相,将该车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吴某并承诺为其办理过户手续,后李某与吴某驾驶该车接吴某的女儿时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将该车开走维修并在修好后私自将车提走。后吴某在平顶山市体育村发现该车,并将前去开车的李某扭送至公安机关。同年8月,李某在湛河区沁园鞋城一玉器批发店内购买少量玉器后与该店老板熟识,10月2日,李某再次来到该玉器店,谎称要赊购店内的一架卡瓦依牌K8钢琴及一尊白玉佛像,并随即找人将钢琴及白玉佛像拉走,后失去联系。案发后,涉案钢琴在李某的姐姐家查获,白玉佛像去向不明。经鉴定,被骗钢琴价值8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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