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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到期纠纷起 法院评判是与非

  发布时间:2014-09-23 16:06:19


   原告王大爷在洛阳高新区南苑路上有一处商铺,多年以来一直将该商铺租赁给被告杨某做生意使用,双方都一直友好相处。今天1月份,该商铺租赁期满后,原告王大爷突然向被告杨某提出“天价”租金,如被告杨某不能按照要求交纳租金,就要强行收回房屋,双方当事人协商无果后,王大爷一纸诉状将杨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杨某返还房屋并赔偿其两个月租金损失9000元。

    洛阳高新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大爷与被告杨某约定的租期届满后,原告王大爷不愿将该商铺继续租给被告杨某使用,也不允许被告杨某转让该商铺,要求收回该商铺;被告杨某认为原告违反协议约定,肆意提高房屋租金,致使被告杨某无法继续租赁该商铺生产经营,拒不交出该商铺,双方因此事多次发生纠纷,并多次报警,但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原告王大爷通过物业公司将该商铺电源掐断,导致被告杨某无法正常经营,于是被告杨某未再继续使用该房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多次调解后,双方当事人依然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故法院快审快判,迅速查明案件事实,通过依法判决维护公平正义。洛阳高新法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原告王大爷与被告杨某于2013年1月9日签订的租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商铺到期后,原告王大爷与被告杨某未对该商铺的续租达成新的协议,故双方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应当按时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故被告杨某应及时将该门面房交付给原告王大爷。现被告未及时返还,造成原告的损失,被告杨某应当赔偿。但由于本案的发生,原、被告双方均有不当之处,原告王大爷提出的经济损失赔偿,也没有提出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异议,并表示接受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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