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喜好吃“野味”,殊不知采用不当手段在国家禁猎区捕杀野味也可能构成犯罪。2014年8月,陕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赵某、王某、韩某、张某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9日至31日,被告人赵某等四人经预谋,驾驶面包车,使用狩猎禁用工具铁夹,先后到禁猎区洛宁某水库附近和陕县店子乡某山坡狩猎,共捕获野生动物猪獾2只、果子狸4只,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陕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四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