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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小事起纠纷 酿成大错悔已迟

  发布时间:2014-09-23 16:01:18


    家住洛阳栾川某村的村民王某回想起和同组的赵某因为在地里干活时发生了一点小矛盾,因不能冷静处理为自已换来了有期徒刑一年缓行一年的沉重教训。王某为自己的一时冲动感到非常后悔。

    经栾川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9日,栾川县某镇一村民赵某到本组的王某家房后整理自己的地时,把地里的石头扔到王某的地里和王某的房后,被告人王某发现后在本组张某家门前路上找到赵某理论,双方发生对骂、互殴。期间,王某用赵的锄把向赵的腰部连打数下,致受害人赵某的腰2椎体左侧横突骨折,经鉴定赵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王某赔偿赵某医疗等各项费用共计85000元,赵某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写下谅解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遂做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在农村农民把田地视为庄稼人的命根子,邻里之间难免会因为田地发生矛盾。但远亲不如近邻,祖祖辈辈都在一个小山村里住着,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发生不愉快时一定要冷静处理,不要因为一时冲动为自己带来一辈子的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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