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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琐事起争执 打伤邻居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9-23 16:00:08


    昔孟母,择邻处。孟母三迁的故事传承着中华儿女对睦邻友好的良好向往和善择芳邻的普遍心态。然而,2014年9月10日,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告人楚某与受害人于某,所作所为却让人大跌眼镜。两人虽比邻而居,却因倒垃圾一事大打出手,导致于某轻伤、楚某触犯刑律的严重后果。法院以被告人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管制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楚某与于某同住洛阳市辛店镇,是斜对门邻居。2013年6月22日上午,双方因“楚某家的垃圾倒在了于某家的承包地里”而起争执。双方在争吵过程中发生厮打,致使于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于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

    法院认为,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楚某自愿认罪,能够与被害人于某某达成协议,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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