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丈母娘看女婿,越看越顺眼”,可世事无常,再好的女婿也有不顺眼的时候。
丈夫去世的曹女士一个人含辛茹苦的将女儿抚养长大,为了能够给自己的女儿找一位好的归宿,可谓是煞费苦心。女儿祝某结婚后,女婿张某也随之入住到作为丈母娘的曹女士家,一家人其乐融融,曹女士也将家里厂房拆迁补偿款32万元交予女儿女婿生活使用。可是好景不长,女儿、女婿由于婚前了解不深,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曹女士更是为此大动肝火,拿出女儿写下的借条,一纸诉状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这32万元“借款”。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女儿祝某也认可这32万元的借款事实,但是被告女婿张某却对此予以否认,被告女婿张某认为,因为与曹女士女儿祝某离婚,原告曹女士便与被告祝某母女串通让其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这32万元钱根本不是借款,而是为一家三口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消费使用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的特征,合同的成立,既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曹女士与被告祝某系母女关系,存在利害关系,被告祝某向原告曹女士出具的欠条,因没有被告张某的签名,且被告张某对此欠条上载明的借款事实不予认可,故仅凭此欠条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借款事实的依据。原告曹女士也未能向法庭提交借给被告祝某这32万元借款的支付凭证。故原告曹女士要求被告祝某、张某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了原告曹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