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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老房宅基地 合同违法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4-09-23 15:58:09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集体成员的生活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的,集体成员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9月17日,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农村宅基地买卖纠纷案,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宅基地协议书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

    王某曾是正阳县汝南埠镇雷岗村的村民,2008年10月扒掉老房建起了一栋三间两层新楼房,2012年11月举家搬到县城居住。与王某地边挨地边的骆庄村村民雷某看中此房,经亲戚说和,王某同意自己的基地及房屋卖给雷某,便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双方协议约定:雷某向王某购买楼房一栋,价格13.5万元,先预交房费10万元,下欠的3.5万元于2013年12底付清。2013年王某所在的村修通了水泥路,水泥路正好从王某的房屋前面通过, 2013年9月雷某准备入住该房屋时,王某的儿子认为其房屋有升值空间,雷某没有付清房款为由便极力阻挠雷某入住,还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卖该房屋。事情发生后,双方协商不成,雷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土地政策规定,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雷某某并不具有该村村民资格,所以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协议无效,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王某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据此,法院对该案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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