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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种无根豆芽 弄拙触犯法网

  发布时间:2014-09-22 15:36:43


    张某别出心裁,在自家作坊多次使用无根水试剂种无根豆芽,弄巧成拙触犯法律,2014年8月27日,被濮阳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2012年10月份至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在自家豆芽作坊生长豆芽过程中,在生长豆芽的器具里多次使用无根水试剂,并将使用无根水试剂长成的豆芽在市场销售。经检测,从张某家提取的豆芽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

    濮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生产加工豆芽的过程中,违法添加食品中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且将所生产豆芽进行销售,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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