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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利无证贩卖香烟 被查获入狱后悔莫及

  发布时间:2014-09-22 08:16:50


    2014年2月,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无证贩卖香烟被判刑入狱的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广西横县莲塘镇六香村榃留村潘某某处多次购买越南产“双玛牌(AROMA)”香烟。刘某某将购买香烟货款通过汇款的方式存入潘某某账户,潘某某即通过物流发货,截止案发时,双方交易数额30万余元。2013年7月26日,濮阳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濮阳县城关镇解放路当场查获刘某某昌河汽车中的“双玛牌”香烟300条。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刘某某能如实供述同种罪行较重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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