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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之间起纷争 钢叉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9-19 11:08:05


    同事之间本应相互帮助、关心和支持,然而被告人岳某却因工作上的事与同事发生争执,竟持钢叉将同事扎成轻伤,结果触犯刑律。8月11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岳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岳某与受害人陈某均系夏邑县某铸造厂职工。2013年11月20日晚上,被告人岳某在夏邑县某铸造厂与被害人陈某因工作问题发生争执,被害人陈某骂被告人岳某某一句,岳某即拿起钢叉朝陈某身上、腿上乱打,致陈某右侧第五、六肋骨骨折,左手尺骨中段及尺骨茎突骨折,左手第5掌骨骨折,右手第4、5指骨骨折。经法医鉴定,陈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 2014年7月16日,被告人岳某与被害人陈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陈某各项损失66000元,陈某不再追究岳某某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岳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岳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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