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讨要存款十万元 诉讼请求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4-09-19 11:07:19


   手持打印不清晰的存折支取10万元存款,却被告知存款并不存在。9月15日,虞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请求确认与被告虞城县某银行10万元存款关系成立并要求其支付1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9日,原告张某某持定期一本通存折到被告虞城县某银行办理存款,当日8时56分,原告支取4万元存款及利息1089.16元;9时00分,原告支取存款2.5万元和利息671.5元;9时08分,原告存入10万元;9时38分,被告对原告存入的10万元交易进行了抹账处理;9时42分至9时44分,被告又分别对原告支取的4万元、2.5万元交易进行抹账处理;9时45分,被告为原告办理换折业务,将原来的红色旧存折换成绿色新存折;10时25分,原告存入5万元。

    2014年6月30日,原告到被告处要求支取3万元和10万元,被告为原告支取3万元本息后,拒绝支付已作抹账处理的10万元存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请求确认与被告存在10万元存款关系并要求支付1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主要证据为存折和取款凭条,但该两份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原、被告之间仍然存在10万元存款关系。第一,存折上第5笔业务打印的字迹尽管不清晰,但通过辩认可以确认记载有较为详细的存、取款信息。其中在第二行“摘要”一栏,虽然已经不能显示被告所称的“抹开”,但根据利率%/利息税一栏记载的0.00内容,结合该存折记载的其他利率%/利息税为0的情形,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已经不存在10万元的存款关系。第二,存款凭条是2011年12月29日原告办理10万元存款时的原始凭证,该凭条的来源是双方发生纠纷后,被告从银行复印后交给原告,凭条上记载的“看错到期日期,支取后误转存,用50o80011抹账”的内容,以及时任虞城县某银行主任的签字,没有证据证明是后来书写和补签,可以证明原告的10万元存款已作抹账处理。第三,原告签名的取、存款记录、存折转存明细清单以及2011年12月29日被告交易流水报表清晰记载了与本案有关联的每一笔业务发生的时间和先后顺序,虽然为被告所保管,但系电脑保存的原始数据,没有证据证明可以篡改和人为添加。第四,被告柜员发现把原告即将到期的定期存款按活期支取后,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选择抹账交易,并不违反上述规定。虞城县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说明:文中的“50o80011”,“50o8”为被告柜员的代号,“0011”代表被告2011年12月29日的第11笔业务。“50o8”中的“o”为英文“欧”。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