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警察身份,同时虚构自己女儿在车管所上班的事实,以能为他人办理驾照、行车证等为由,骗取他人钱财。多次因诈骗、招摇撞骗罪被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徐某某出狱后仍不思悔改,重操旧业,最终自食恶果。9月18日,陕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徐某某诈骗一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与原判诈骗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徐某某冒充公安局退休干部的身份,虚构自己女儿在三门峡市车管所上班,可以低价购买一辆2010年东风小康面包车的事实,以过户交保险费、给领导送礼、借钱等为名,骗取张某某9300元。2012年4、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以可以办理驾照、处理肇事车、办理行车证和保险等理由,骗取郭某某现金7000元。2011年至2012年2月,被告人徐某某以给刘某某孩子找工作为由,多次骗取刘某某现金6000元。2012年1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徐某某以能办理驾照为由,先后以办事买烟、办手机卡等名义骗取陈某某11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徐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且因犯诈骗、招摇撞骗罪多次被判处刑罚,主观恶性较大,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此次犯罪属漏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