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运货物时不慎摔倒身亡,保险公司只按照疾病身亡赔偿,理赔保险金缩水一半,引发死者家属不满。9月15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张某、周一某、周二某支付保险赔偿金32990.72元。
2010年10月24日,投保人周某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红上红C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期间5年。合同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2013年9月26日,周某某在市场搬运货物时,不慎摔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妻子张某遂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被告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理赔决定书,仅支付原告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的一半即33004.39元。双方发生纠纷,原告遂将被告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保险金,即再支付原告保险金32990.72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投保人周某某与被告之间签订的红上红C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周某某在如约交纳保险费后,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在搬运货物中因摔倒死亡,该事实有医院死亡医学证明书及现场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属意外事故导致死亡。被告应按照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本案中周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为原告张某、周一某、周二某,因此,应由被告向三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被告仅按疾病死亡身故支付保险赔偿金33004.39元(含给付身故利息13.67元),违反合同约定,除已支付保险赔偿金33004.39元,还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三原告支付32990.72元。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