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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被砸心生恨 砸人轿车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9-16 17:52:34


    被告人杨甲只因怀疑董某砸自己家玻璃,便伙同杨乙、蒋某对董某进行报复,将其停在路上的一辆轿车砸坏,结果触犯了刑律。8月1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依法判处被告人杨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杨甲因怀疑董某等人将其家中的玻璃窗砸碎,于是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4年2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杨甲伙同被告人杨乙、蒋某在夏邑县马头镇附近,将董某驾驶的一辆大众朗逸牌轿车砸坏。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为4189元。 2014年7月16日,被告人杨甲、杨乙、蒋某与被害人董某等人达成协议,杨甲、杨乙、蒋某赔偿董某等人财物损失20000元,董某甲等人对杨甲、杨乙、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甲、杨乙、蒋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甲、杨乙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甲、杨乙、蒋某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了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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