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整日游手好闲,多次盗窃且屡屡得手,最终将自己送监狱,后悔不已。2014年9月2日,新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吴某从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期间,作案10起,盗窃公私财物12000余元,数额较大,且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盗窃其亲大伯吴某某的财物三次,其大伯对其表示了谅解,应当对其酌情从宽处罚。在案发后和庭审中,被告人能坦白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在对被告人吴某量刑时应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