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借条错字欲惑人 法院拨迷见分晓

  发布时间:2014-09-16 08:04:12


    [案情回放]

    李某和王某原本是一条胡同的邻居,平日里两家关系还算不错,能够和睦相处。2013年11月4日,王某对李某说,要做一桩只赚不赔的买卖,缺少30000元,并向李某许诺高额利息,言明1个月后清偿。李某被王某的话打动了,立马到银行取了30000元,交给了王某,王某向李某出具借条。转眼1个月到了,李某多次找王某归还借款,王某总是以借条上李某名字不对,欠条不是打给李某为由拒绝还款,李某无奈之下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0元及利息2400元。

    [庭审现场]  

    2014年3月3日,李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马村区法院开庭。在庭审上李某出示了王某向自己写下的借条,以证明王某欠自己借款30000元及利息。王某却以借条上债权人名字上的“玲”少了一点为由,认为二人间没有借款关系。马村区法院依法确认欠条证明效力,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欠款及利息。

    马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王某向李某借款事实清楚,有王某向李某出具的欠条为证,李某要求王某归还欠款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因双方在借款和王某书写欠条时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

    [法官析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李某提交王某所写的欠条,虽然其上书写的名字中“玲”少一点,但因书写为被告本人书写,且欠条在李某手中,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证据来源合法,依法应确认其证明效力,李某要求返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诉讼中,证据被誉为“诉讼之王”。一般来说,证据具有三性,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才能作为有效证据被采信。本案中,其一,该欠条是当时由王某所写的欠条,即具有王某欠钱的证明效力;其二,该证据系李某合法持有,由此判定该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至于王某提出的欠条中“玲”字少一点,系文字上的瑕疵,但该证据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且具有证据“三性”特征,因此判定王某给李某打欠条的法律行为成立。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