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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务工受伤 同城待遇赔偿

  发布时间:2014-09-15 15:39:30


    案情

    2010年7月,家住罗山县楠杆镇江楼村的罗兵在县城的一建筑工地上班时,不小心从楼上摔落,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可是承包方在垫付部分医药费之后就对罗兵不管不问,罗兵遂一纸诉状将承包方起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坚持认为罗兵是农村户口,以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承办法官通过走访核实了大量证据,认真审查了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后,认为原告虽是农业户口,但在城镇工作一年以上,罗山县人民法院最终按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罗兵的误工损失。2014年8月4日法院判决承包方和发包方连带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万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被维持原判。

    说法

    由于侵权责任法及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伤害及死亡的赔偿标准差异较大,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较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少近三分之二。由于部分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意识较淡薄,若遇交通事故受伤或身亡,到底是按农村居民标准还是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无法确定,发生事故赔偿时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最大化的赔偿。

    目前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已是城镇居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户籍,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事故时,在城镇工作满一年的,也应作为城镇居民,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应享受“同城待遇”。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对广大农民的公平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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