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游手好闲的人聚在一起苦想如何发财致富,突然一人冒出个疯狂的念头,在租赁公司租一辆高档汽车,转手抵押出去获利,三人一拍即合,孰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个来钱快但拙劣的办法,最终将他们送入了监牢,直到失去自由时,他们才明白金钱与自由相比,哪个才更为重要。9月12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国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王龙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田浩有期徒刑三年,并处三人罚金五千元至一万元。
2013年6月28日,被告人李国、王龙、田浩预谋利用租车、抵押骗钱,三人来到开封市鼓楼区省府西街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车,李国、王龙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租车合同,在该公司租了一辆尼桑天籁轿车,租期为七天,田浩从网上联系到制办假证的人员后,李国、王龙、田浩三人驾驶租到汽车当天下午到禹州市用田浩的身份信息伪造了机动车登记证及行驶证,6月29日返回开封市联系尚某某,要将汽车抵押给尚某某,尚某某将王龙、田浩又介绍给李某某。2013年6月30日,王龙、田浩利用伪造的证件,将所租汽车抵押给李某某,向李某某借款十万元整,其中被告人李国分得6.8万元、王龙分得1.9万元、田浩分得1万元,三人将赃款分配后失去联系。
另查明,被告人田浩于2014年4月20日退还被害人115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国、王龙、田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达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三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属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坦白,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浩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对被告人田浩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犯罪后果、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态度等,法院遂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