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朋友讨到工程款,“义气”男子竟用刀将他人捅伤,结果不仅赔偿了高额的医疗费,还被判了缓刑。2014年9月11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梁某是“60”后,平时比较讲义气。2013年1月22日,梁某的朋友陈某准备到焦作市一家房地产公司去要拖欠的工程款,就邀请梁某一同前去帮忙催要。当日14时许,梁某和朋友陈某等几个人一起来到焦作市某房地产公司售楼部大厅,向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讨要拖欠已久的工程款,双方人员发生口角。为了顺利讨到工程款,梁某就前拉着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冯某来到房地产公司东边的小胡同里,准备和冯某商量更好的解决方案。但两人因言语不和,又互相争吵起来。梁某一时冲动,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冯某的左腿捅伤。经鉴定,被害人冯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被告人梁某的妻子程某代表梁某赔偿冯某现金五万元,房地产公司应付的防水材料工程款也由冯某领取,赔偿款已履行完毕,冯某对被告人梁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因梁某的妻子程某已怀孕待产,梁某系其唯一抚养人,公安机关故将被告人梁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梁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赔偿了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故对被告人梁某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本次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综合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梁某家庭的实际情况等全案情节,法院遂依法对梁某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