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是由蓄电池提供电能,由电动机驱动的纯电动机动车辆,主要用于观光载客,治安巡逻等方面。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本该载客旅游观光的工具,到最后却成为王某某酒后的杀人工具。2014年7月17日,陕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目前该案已生效。
2014年4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吉海牌内燃观光车,沿陕县西站广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玻璃厂路口西20米处时,将同方向在路边行走的张某某撞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被现场群众拦截。经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事故发生时,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65.9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在办案机关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办案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60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