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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过高 超出部分法院依法不予保护

  发布时间:2014-07-25 08:33:08


   被告李某、燕某向原告望某借款5万元,约定每月利息为5千元,期限为一个月。到期后,二被告拒不偿还借款及其利息,望某一气之下将其二人诉至陕县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二人立即偿还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9千元。

   主审法官经过调查认为:望某,李某、燕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实。望某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约定清偿债务,李某、燕某作为债务人,应当清偿5万元债务。但是,望某与李某、燕某约定的每月5千元利息明显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的规定,其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4月4日,陕县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燕某偿还望某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当前各地一些地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短期内大量增加,并且民间纠纷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集资诈骗、违法发放贷款等经济犯罪案件交织在一起。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相关法律特别规定:民间贷款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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